各类职业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及标准
一、等级要求
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视电视部1994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水平;电影、电视剧演员和配音演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一级水平。”
2、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1999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应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3、教职员工的普通话等级要求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豫教语办〔2001〕1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要不低于三级甲等;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要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应不低于一级乙等;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所任同类学科的等级标准;电教馆、函授站、生产公司、仪器站等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
4、按照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二、等级标准
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标准》将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各等级规定分数为:一级甲等97分-100分;一级乙等92-96.9分;二级甲等87-91.9分;二级乙等80-86.9分;三级甲等70-79.9分,三级乙等60-69.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