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职业道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的职业道德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社会关系,因此,不同的时代和社会的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是不同的,对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的确定和研究方式也往往不同。
1991年9月,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了六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分别是: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钻研业务、热爱学生、作风正派、为人师表。1997年8月,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又进一步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为以下几方面
(1)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坚守高尚的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8)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意身教。
上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七个维度,分别为:对待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与教育法律、法规;对待教育事业;对待学生;对待业务学习;对待教师集体;对待社会;对待教师自己。从师德调整的关系上看,有师生之间的道德规范,有教师同行之间的道德规范,有教师与家长之间的道德规范,也有教师与社会之间的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