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杜会主义学制的建立与发展
(1)1951年的学制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学制:一种是老解放区的学制,另一种是国民党统治区原来实行的学制。随着政治经济制度的根本变革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改革旧学制、建立新学制已成为必然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10月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指出我国原有学校的许多缺陷,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人、农民的干部学校、各种补习学校和训练班在学校系统中没有应有地位;技术学校没有一定制度,不能适应国家培养建设人才的要求。为此规定了新学制。
①幼儿教育。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招收3~7周岁的儿童。
②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小学,修业年限为5年,入学年龄以7岁为标准。对失学青年和成年人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
③中等教育。中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工农速成中学修业年限为3~4年。业余中学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为3~4年。中等专业学校修业年限为2~4年。
④高等教育。大学、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为3~5年。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为2~3年。大学和专门学院附设的研究部,修业年限为2年以上。
⑤各级政治学校和训练班。
这个学制继承了老解放区的办学经验,吸收了解放区旧学制的合理因素,还借鉴了苏联学制的经验,是综合的结果。它体现了教育为工农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体现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业余教育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形成,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2)1958年的学制改革。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和“三结合六并举”的具体原则。“三结合”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六并举”是: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并举免费教育与不免费教育并举。《指示》明确规定全国将有三类学校:全日制学校、半工半读学校、业余学校。根据《指示》精神,全国展开了中小学学生学制改革实验但是,由于错误思想的影响,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学制改革一哄而起,一哄而散,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