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话考试网:受教育权的确认和保障
受教育权的确认和保障
教育平等是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学校规模和数量、扩大入学机会、延长就学时间、更为客观的测评方法,以及发展奖、助、贷学金制度等,都是促进教育民主化的有效手段。克服教育内部的民主障碍,实现参与教育管理的平等,则是教育民主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从“受教育权”到“学习权”的转变
不论从个体的发生还是从人类的发生发展史,均可以发现:教育最初属于个体的、自然发生的“私事”;随着国家的兴起和学校的出现,教育受其社会的制约、学校替代了家庭教育的职能,教育同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公事”。这就自然地涉及了“由谁来进行教育”这一所谓“教育权”问题,它也涉及“谁能受到教育”这一所谓“受教育权”问题。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即都是由国家和法所赋予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指个体享有某种不可剥夺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由于承认个体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承认学习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人们发现,为确保儿童的教育权益,必须实现从“受教育权到“学习权”的转变。这不仅是历史的可能,也是教育自身发展的必然。所谓学习权,是指现代各国宪法和各种国际性宣言中所规定的“受教育权”,是从强调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的立场重新加以解释的概念。
西欧中世纪的人文主义教育思潮,对人有了深入一步的认识:18世纪的卢棱在教育天地中更深刻地发现了“人“;20世纪初杜威提出“儿童中心主义”;苏联的赞科夫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一般发展”理论;……所有这些无不反映了社会对学生学习权益的尊重。特别是60年代出现的“学生自治”
“学生参政”、“民主管理”以及各种校园文化的出现,不仅表现为一种教育法学观念的转变,更主要的是表现为一种教育人学观念的增强。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在我国,这样一个进步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早在两千年前的《学记》中就已提出“教学相长”的观点,但因时代的限制,学生的主体性不可能得到真正的重视;而在漫长的封建时期,注重“家法”、“师承”,“学归结于“教”,学生的学习权利,充其量是做一个蓄水的罐子、盛物的袋子面已。近现代的教育思想家特别强调了学生的权利,例如陶行知先生的“教法学法做法合一”的思想。今天,我们否定“应试教育”推广“素质教育”,实际上正是对学生学习权益的确认,把学生从学习机器中真正解放出来。
学习权是立足于学习者主体的角度,对受教育权利、学习机会、学业成功机会的确认。学习权是对学习者选择甚至确定学习内容权利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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